Accounting5 (264)
商業與商業之間的區別 比較相似術語之間的差異 Life 2024
商業實踐“可能與產品的促銷直接相關”,例如透過“提供該產品在特定時期內可以以有吸引力的價格獲得的資訊”(122)。 根據現有的判例,當商業行為不再與產品的推廣有直接關係時,很難界定界線。 然而,例如,當商人出售不包含廣告訊息的街道地圖,而消費者使用該地圖找到前往特定商店的路線時,將街道地圖的銷售歸類為商業行為是沒有意義的。 《消費者保護合作條例》第21條要求採取一致行動的成員國主管機關以高效、有效和協調的方式採取執法措施,包括對大規模侵權或不當行為負責的貿易商實施制裁。 「廣泛侵權」和「歐盟層級的廣泛侵權」是《消費者保護合作條例》(110)第3條第(3)款和第(4)款定義的跨國侵權行為。 同時,另一個成員國對同一貿易商因同一侵權行為實施的製裁也可能與根據國家法律和《消費者保護合作組織》第 10 條第(2)款適用一罪不二審原則相關。 法院詳盡地討論了國家規則何時可以阻礙聯盟內部貿易的問題。 在銷售協議清單中,法院包括了與分銷條件和方法有關的措施 (94)、與貨物銷售時間有關的措施 (95)、與貨物銷售地點有關的措施或對貨物的限制。
這種對P2B法規的偏離反映了消費者的資訊需求,因為他們需要易於理解、簡潔的資訊。 基於同樣的原因,《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和《消費者權利指令》的規則並不要求按照 P2B 法規的要求披露主要排名參數的相對重要性的「原因」。 關於對消費者的排名透明度的新規則(在《消費者權利指令》和《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中)以與 P2B 法規類似的方式定義了「排名」的概念。 P2B法規要求平台將平台的企業對企業合約條款告知其企業用戶,或在簽訂合約之前的階段提供該資訊。 此外,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5條第(2)款,任何被視為交易者的平台均不得在其對消費者的商業行為中違反專業謹慎的要求。 台北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2(h) 條,「專業關懷」是指根據公平市場慣例和/或一般原則,可以合理預期貿易商對消費者採取的專業知識和關懷水平誠信,交易者的活動範圍。 例如,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 條,線上平台必須使其服務的基本特徵透明。 根據平台的特定業務模式,不同的要素可能與消費者相關,例如平台報價的覆蓋範圍(例如,賣家的行業、類型和數量)、資訊更新的頻率(尤其是關於價格的資訊)。
當此類說法不真實或無法證實時,這種做法通常被稱為「綠色清洗」。 2020 年,委員會和國家消費者保護機構對網站進行了協調篩檢,證實了模糊、誇大、虛假或誤導性綠色聲明的頻率 (276)。 根據《消費者食品資訊條例》(249)第 7 條第(3)款,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食品資訊「不得歸因於與預防、治療或治癒人類疾病有關的食品特性,也不得參考此類屬性」。 這項一般規定適用於所有食品業者,無論其經營處於食品鏈的哪個階段,只要其活動涉及向消費者提供食品相關資訊。 「食品資訊」指透過標籤或隨附文件或任何其他方式(包括技術手段或口頭交流)提供的有關食品的資訊。 在 Orange Polska 案的判決中,法院指出,在快遞員在場的情況下簽署合約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被視為第 8 條至第 9 條所禁止的侵略行為。 必須考慮交易者在特定情況下的行為,他對消費者施加的壓力嚴重限制了消費者的選擇自由,使消費者處於不舒服的境地或擾亂了他對交易決策的思考。
一家礦泉水公司在產品廣告中打出「零影響」的口號,聲稱礦泉水的生產和銷售對環境沒有影響。 然而,該公司無法證明除了參與環境補償項目之外,它還參與了減少其產品對環境影響的具體活動。 據此,國家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認定「零影響」運動體現了一種能夠影響消費者商業決策的不公平商業行為(317)。 「環保聲明」或「綠色聲明」是指(在商業傳播、行銷或廣告資料中)暗示或以其他方式給人留下這樣印象的做法:特定產品或服務對環境有有益影響,但不會對環境產生有益影響。 例如,這可能是由於它的成分、它的生產或生產方式、它的銷毀方式以及由於其使用而預期減少的能源消耗或污染。
此外,您也必須提供《消費者權利指令》附件 I B 點(第 6(1)(h) 條)中所包含的撤回聲明範本。 除了第7(4)(b) 條中包含的要求外,《消費者權利指令》還對商家的聯絡方式提出了額外的資訊要求,特別是第5(1) 條(店內銷售)和第6 (1) 條(場外銷售及遠端銷售)。 根據《航空航班運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任何形式向公眾提供、提供或公佈的機票價格和運價必須附有相關條件。 在柏林航空案判決(405)中,法院也強調,《航空服務運營條例》第23 條第(1)款要求,線上預訂系統有義務在航空價格發生變化時向消費者表明應支付的最終價格。 第一個要素適用於提交或委託虛假評論或推薦的商家,包括從其他人(例如「類似工廠」或自然人)購買商品。 特別是,這包括讓購買了產品的實際消費者參與進來,他們因發表積極評論而獲得補償。 本條的這一部分適用於參與這些欺騙活動的專業人士和消費者,只要他們可以被視為「代表交易者或為了交易者的利益行事」。 合格會計師 但是,它不適用於貿易商,尤其是在線平台,這些平台提供消費者評論的空間和訪問權限,而無需參與消費者評論的提交(發布)。 此外,根據第7(1)(d)條,耐久性也是客觀合格要求之一(第2(13)條定義為「產品在正常使用下維持其所需功能和性能的能力」)。 在企業與消費者關係的背景下,綠色環保可以與企業對消費者影響產品環境特性的任何形式的商業行為有關。 在Canal Digital Danmark一案中,法院認為,如果經營者以消費者必須支付月費和半年費的方式表明訂閱價格,則這種做法必須被視為誤導性遺漏。 第七條商業實踐中特別突出月費,而半年費完全不顯示或僅以不太明顯的方式顯示,確實誘導普通消費者做出原本不會做出的交易決定的否則(213)。
國家法院認為,邀請消費者造訪網站以取得保險優惠的廣告並不構成購買邀請 (206)。 購買邀請是一個比廣告更狹義的概念,並非所有商業通訊都構成第 2(i) 條意義內的購買邀請。 在同一案件中,法院也指出,所使用的通訊工具所決定的空間和時間限制必須與涉案產品的性質和特性進行比較。 這對於評估交易者是否無法展示或清楚陳述資訊是必要的。 會計 如果無法包含有關產品的所有重要信息,交易者可以參考其有關該產品的網站。 但是,該網站必須包含有關產品的基本特徵、價格以及第7(200)條規定的其他條件的資訊。 附件一第 22 點禁止作出虛假聲明或造成虛假印象,顯示商人的行為並非出於與其自身貿易、業務、工藝或專業相關的目的,或冒充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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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情況下,消費者看似在向其他消費者銷售產品,但實際上這些個人本身是代表貿易商或商家行事(「變相」企業對消費者銷售)。 國家消費者保護機構透過歐洲消費者保護合作網路 (CPC) 採取行動,針對提供應用程式內購買的網路遊戲實施了聯合執法措施。 據澄清,雖然應用程式開發人員主要對應用程式的內容負責,但應用程式商店提供者也可以負責確保在其平台上運行的遊戲不包含對兒童的直接吸引力(115)。 因此,為了確定罰款金額,國家當局可以使用做出製裁決定時(即上一營業年度)可用的最新年度銷售數據。 第 thirteen 台北會計師 條第(5)款要求成員國向委員會通報關於制裁的國家規則及其後續修正案,即透過描述相關國家規定的具體通知,而不僅僅是作為換位措施一般通知的一部分。 如果一項措施或國家實踐違反了 TFEU 第 34 條,則原則上可以根據 TFEU 第 36 條或基於法院認可的公共利益的強制性規定來證明其合理性。 國家當局必須證明這些原因之一證明限制貨物自由流動是合理的 (98)。 此外,成員國有責任證明其監管對於有效保護(99)中提到的公共利益是必要的。
在此過程中,貿易商創造了一個不存在的折扣,實際上或可能欺騙了消費者(172)。 關於印刷媒體廣告,法院承認「商業行為」的特別廣泛的定義,並且根據法院的判決,如果經濟經營者透過另一家企業進行商業行為,則可以適用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 然而,RLvS 案裁定,不能引用《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特別是附件一中有關編輯廣告的第11 點來對付報紙出版商(126)。 法院提到歐盟缺乏關於書面新聞的二級立法,並解釋說,該規定無意迫使報紙出版商防止廣告商可能存在的不公平商業行為(127)。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或其他歐盟二級法律未涵蓋的許多商業行為可能符合凱克判決意義內的銷售協議。 如果這些銷售協議導致基於產品原產地的法律或事實上的歧視,則屬於 TFEU 第 34 條的範圍。
最後,由於消費者在購買房地產時所做的決定的重要性和獨特性,交易者必須特別注意遵守《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 條和第 7 條的資訊要求。 在《不公平契約條款指令》的脈絡下,法院強調了家庭住宅作為基本權利的重要性 (434)。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根據具體情況評估,如果貿易商未遵守該指令第 6 條和第 7 條的資訊要求,則此類商業行為可被視為不公平。 汽車租賃公司租賃滿箱汽車時,消費者必須提前支付燃油費的信息,第6條第(1)(b)和(d)條,第7條第(1)條和第7條基於a)點c) 第 . 條第 (4) 登記公司 款,在某些情況下可視為重要資訊。 此成本可能被認為是非可選的,因此根據指令第 6(1)(d) 條和第 7(4)(c) 條構成產品總價格的一部分,並且有關此的資訊必須在預訂流程開始之前提供延長時間。 根據第 7(4)(b) 條,交易者必須提供其郵寄地址和身分詳細資料。 根據《電子商務指令》第 7(5) 條和第 5(1)(c) 條,貿易商的電子郵件地址也是《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規定的重要資訊。 這些資訊必須易於找到(即不包含在一般條款和條件中或單獨的資訊頁面/連結中),並且必須可以直接且持續地存取。
必須明確說明消費者可以使用購買選項的條件(例如,最低客戶數量、優惠持續時間)。 如果指控受到質疑,則必須向主管機關提供獨立的第三方調查。 如果專家研究對環境影響有嚴重分歧或懷疑,貿易商應避免使用該聲明。 需提交文件的內容和範圍取決於聲明的具體內容。 為了確保環境聲明的有效性,貿易商必須從使用聲明的那一刻起就有證據支持其聲明,或確保可以根據要求獲取和提供證據。 保險顧問在網路上和線下報紙上搜尋事故報道,然後向受害者發送一封標準信函,提供有關賠償問題的建議和協助。 設立公司 國家法院裁定,根據附件一 (262) 第 26 點,向某人發送一封信並不構成「持續且不必要的招攬」。 同樣,支付給第三方以啟動網路服務的連線費用也不能反駁網路服務免費的主張,前提是連線費沒有增加以涵蓋提供免費服務的成本。 如果預計會產生此類初始費用,貿易商應始終正確告知消費者。
禁止這種做法是為了避免商家在未明確告知消費者法律規定可能限制該產品的銷售、擁有或使用的情況下提供產品或服務。 這包括在任何情況下禁止或非法銷售的產品或服務,例如銷售非法毒品或贓物。 此類做法很容易識別,因為它們通常涉及犯罪和/或不誠實的市場參與者。 此類做法通常也嚴重違反優先於 UTP 指令的其他更具體的法律。 一家零售商透過電話行銷聯繫消費者,推銷一本免費的益智書和六個月的訂閱,這意味著需要額外購買五本書。 國家法院認為,這些資訊和對第一本免費書籍的強調可能導致消費者相信他們已經同意一次性付款,而實際上他們已經簽署了訂閱。 該貿易商被發現未能提供有關產品性質的明確信息,違反了《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台北會計事務所 6(1)(a) 條 (223)。 例如,不能事先確定根據「顯著」和「非顯著」偏差的分類,例如,對於食品的各個成分。 相反,差異的「重要性」構成了「雙重品質」分銷實踐對普通消費者影響的逐案評估的一個組成部分。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2)(c) 條在這個意義上使用該術語,即根據對普通消費者的影響。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中的許多條款防止貿易商不公平地利用消費者對自律規範的信任。 該指令沒有包含關於行為準則有效性的具體規則,但它基於這樣的假設:有關貿易商會員資格或自律機構推薦的誤導性聲明可能會扭曲消費者的經濟行為並削弱消費者對商品的信心。
如果經營者以消費者必須支付月費和半年費的方式表明訂閱價格,如果月費特別重要,則這種做法應被視為第七條規定的誤導性遺漏。 商業實踐中強調,如果半年費確實導致一般消費者做出原本不會做出的交易決定,那麼半年費根本就不是收費,或者只是以不太明顯的方式收費。 (286) 依本指令附件一第 5 點,最終使用者依供電合約購買的電力中每種能源的比例必須在發票上註明。 根據a)和b)項,電力供應商必須特別確定「每種能源在貿易商上一年總能源結構中的份額」以及「貿易商能源結構對環境的影響」。 前一年,但至少有二氧化碳排放量和放射性廢棄物產生量的資訊」。 航空公司並未預先提供有關註冊不完整的後果的信息,部分差異是由於航空公司自身系統造成的,例如可用於插入所有乘客姓名或中介機構網站的空間有限,電子接口彼此不對應(414)。 此外,委員會關於住宿分時度假指示的報告強調了與終止住宿分時度假合約相關的反覆出現的消費者問題。 報告指出,這一問題可以在國家法律層面上並透過更好地執行相關歐盟消費者保護法的工具來有效解決。 此外,根據附件一第 28 點,禁止邀請購買直接面向兒童的產品。
主軸的末端有一個外螺紋,可以在其上安裝傳統的氣動和液壓適配器,例如球頭或夾頭。 去年,倍霍夫在其現有的工業電腦、I/O模組、驅動技術和自動化軟體產品線中推出了多項新產品。 隨著 MX 系統的創建,該公司向自動化領域引入了革命性的創新,並透過全新的產品類別擴展了其產品組合。 超過 70% 的 Beckhoff 控制器用於機器製造中以實現自動化任務。 控制器的性能和智慧有助於提高機器的性能,同時減少能源消耗和資源使用。 其他應用領域還包括製程自動化、樓宇自動化和替代能源生產。 IT 技術與工業電腦和自動化的結合也為倍福在這些領域的許多客戶提供了最佳解決方案。 儘管一路上面臨真正的挑戰,但倍福自動化在 2021 財年取得了巨大成功。 這家總部位於德國韋爾勒的工業自動化專家在近 forty 會計服務 two 年的歷史中首次突破了 10 億大關。 該公司全球業績達11.82億歐元,銷售額較2020年成長28%。 “這是一個讓我們感到非常自豪的偉大成果”,公司總經理漢斯·倍福 (Hans Beckhoff) 高興地說,他的公司已經預訂了空前數量的訂單。
第 (1) 款規定,成員國必須確定在違反根據該指令通過的國家規定的情況下適用的製裁規則。 它讓會員國自行決定可用的製裁類型和實施制裁的程序,只要這些制裁是有效的、相稱的和具有勸阻性的。 在屬於歐盟層級全面協調主題的領域所採取的國家措施必須從相關協調措施的角度進行審查,而不是從歐盟運作條約(TFEU)的角度進行審查(89)。 因此,當一項國家措施屬於《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的範圍(在上文第 1.1 和 1.2 節中討論)時,必須根據《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而非 TFEU 對其進行審查。 因此,《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通常可以與歐盟部門規則以互補的方式一起適用,因為其他歐盟規則中製定的更具體的條款通常是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一般條款的補充。 工商登記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通常可用於防止交易者以誤導性或攻擊性的方式提供部門立法要求的信息,除非這方面受到部門規則的具體監管。 關於禁止預售折扣的國家規則,法院澄清說,這種禁令與《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不相容,因為它旨在保護消費者的經濟利益(19)。 只有那些純粹保護競爭對手利益的國家措施不屬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範圍。 如果規範這種做法的國家措施旨在保護消費者和競爭對手,則此類國家措施屬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範圍。 “如果根據移交法院的推理,國家規定的唯一目的是規範競爭對手之間的關係而不是保護消費者 (15)”,則該國家規定不屬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範圍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