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counting5 (254)
2023 年電子商務平台銷售按需印刷產品的描述性指南
國家當局和法院的任務是確定國家規定是否旨在保護消費者利益。 該指令僅在其目的是保護消費者的情況下排除了國家禁止虧本銷售的規定。 如果優惠至少有一個要素是金融服務,則成員國通常可以禁止提供消費者連結優惠。 領取獎品的費用無關緊要,因為這種做法已包含在附件一中,因此該指示旨在避免對每個案例的具體情況進行困難評估,例如在比較獎品的價值和費用時應該領取獎金。 附件一第 31 點禁止以消費者支付金錢或承諾承擔費用為條件來驗證獎品的任何做法。 設立公司 它們不限製或完全排除履行合約義務的責任,也不對消費者強加承擔所有可能風險的一般和絕對義務。 在審查向消費者收取滿箱費用是否不公平時,可以考慮租賃期限的長短和地點。 例如,如果車輛租賃時間較短(例如兩三天)或地理位置(例如汽車在小島上租賃),則消費者不太可能能夠清空車輛坦克。 另一方面,可選附加費包括可以透過其他免費登機方式避免的登機費,以及國內航班可選附加費所收取的增值稅(403)。
以及產品的可用性)、在平台上運營的供應商如何選擇以及是否以及如果是的話如何驗證其可靠性。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12條明確規定,所有索賠(包括環境索賠)必須基於主管機關能夠核實的證據。 因此,聲明必須基於強有力的、獨立的、可驗證的和普遍接受的證據,並考慮到最新的科學發現和方法。 公司登記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不包含要求貿易商向消費者提供文件或其他支持證據的同等義務。 對於透過郵政和其他印刷廣告進行的行銷,歐盟沒有類似的部門規則。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特別是附件一的第 26 點,對它們進行了詳盡的監管。
根據第7 條第(2)款,如果經營者「以含糊、難以理解、不明確或不及時的方式」提供重大信息,且可能導致普通消費者做出他認為可能的交易決定,則被視為誤導性遺漏。 第6條第(2)款(c)項提及“分銷”,其廣義術語包括在包裝上展示商品、相關廣告和促銷以及向消費者銷售商品。 國家法院駁回了一名貿易商的上訴,該貿易商因誤導消費者的撤回權而被執法機構處以罰款。 工商登記 合約沒有明確提及消費者有14天的時間退出合同,而僅提及了國家法律的相關條款,使用了不明確和誤導性的語言(165)。 對於外部硬碟、USB 隨身碟、手機和平板電腦等 IT 產品而言,儲存空間或記憶體是決定性功能。 消費者保護機構對一名貿易商提起訴訟,該貿易商宣傳的 IT 產品的儲存位置與其實際儲存位置有顯著差異 (156)。
禁止這種做法是為了避免商家在未明確告知消費者法律規定可能限制該產品的銷售、擁有或使用的情況下提供產品或服務。 這包括在任何情況下禁止或非法銷售的產品或服務,例如銷售非法毒品或贓物。 此類做法很容易識別,因為它們通常涉及犯罪和/或不誠實的市場參與者。 此類做法通常也嚴重違反優先於 UTP 指令的其他更具體的法律。 一家零售商透過電話行銷聯繫消費者,推銷一本免費的益智書和六個月的訂閱,這意味著需要額外購買五本書。 國家法院認為,這些資訊和對第一本免費書籍的強調可能導致消費者相信他們已經同意一次性付款,而實際上他們已經簽署了訂閱。 該貿易商被發現未能提供有關產品性質的明確信息,違反了《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記帳士 6(1)(a) 條 (223)。 例如,不能事先確定根據「顯著」和「非顯著」偏差的分類,例如,對於食品的各個成分。 相反,差異的「重要性」構成了「雙重品質」分銷實踐對普通消費者影響的逐案評估的一個組成部分。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2)(c) 條在這個意義上使用該術語,即根據對普通消費者的影響。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中的許多條款防止貿易商不公平地利用消費者對自律規範的信任。 該指令沒有包含關於行為準則有效性的具體規則,但它基於這樣的假設:有關貿易商會員資格或自律機構推薦的誤導性聲明可能會扭曲消費者的經濟行為並削弱消費者對商品的信心。
如果冬季輪胎需要支付額外費用,則必須在預訂流程開始時告知消費者這項非可選費用。 傳統上,汽車租賃公司提供加滿油的車輛,並要求消費者在租賃後還車時加滿油。 然而,消費者反映,有些經銷商在取車時收取額外加油費,然後期望消費者空箱還車,但如果還車時油箱裡有油,則不提供退款。 線上票務產業(尤其是航空公司和渡輪公司)通常使用的管理費、預訂費或處理費,以及線上活動票務也收取的費用,如果可以透過使用特定的付款方式。 在這種評估的應用中,可以將普通或弱勢消費者的參考值調整到目標群體,如果做法是高度個人化的,甚至可以從特定個人化適用的單一人的角度來製定。 即使意見領袖與商家/品牌簽訂了更廣泛的推薦協議,也需要單獨標記與消費者的所有商業通訊。 經銷商謊稱國家環境機構、部門或消費者保護組織認可汽車製造商的行為準則。 目前尚不清楚一項聲明是否適用於整個產品或僅適用於其中一個組件,或適用於公司的整體環境績效或僅適用於某些活動,或適用於哪種環境影響或流程。 如果產品只能透過工業手段進行堆肥,且包裝上沒有具體說明消費者必須採取哪些步驟來堆肥產品,則包裝上關於產品「可堆肥」的聲明可能會產生誤導。
例如,汽車租賃公司透過選擇排放補償選項為消費者提供「碳中和駕駛」的機會。 如果基礎碳信用額的環境完整性較低或未適當考慮,這種做法可能會導致問題,因此它們並不代表真正的額外減排量。 碳清除聲明必須可信、可靠、透明、報告、可追溯、可核查、可信、經過認證,不得破壞排放部門的短期減排措施,並且必須確保國家溫室氣體中二氧化碳清除的額外性和碳正確核算寄存器。 國家消費者保護主管部門在其指導方針中認為,應充分告知消費者二氧化碳排放補償措施的實施情況,例如完全補償的公里數以及如何實現這一目標,以及補償的計算方式和地點。 2021年,執法機關對某網路遊戲業者和多家網路輿情機構違反附件一第28條規定的行為處以罰款。 該遊戲在多個線上管道上進行推廣,鼓勵兒童和青少年透過付費簡訊與動物角色互動。 此外,罰款還考慮了商人和影響者的欺騙行為,他們沒有相應地標記某些廣告和促銷活動,並欺騙消費者觀看廣告(270)。 編製附件一清單的目的是讓執法者、貿易商、行銷專業人士和消費者認識到某些做法,並對其提供更直接的執法回應。 如果能夠證明經營者使用了列入黑名單的貿易行為,國家執法部門無需進行專門調查(即不需要審查該行為對普通消費者經濟行為的影響)採取行動並制裁這種做法。
《電子通訊資料保護指令》(86) 澄清並補充了《一般資料保護規範》中有關電子通訊領域個人資料處理的規定,因為它促進了此類資料以及電子通訊設備和服務的自由流動。 (291) 依本規定第 6 條 c) 點,禁止展示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標籤、標誌、符號或銘文,如果這些標籤、標誌、符號或銘文可能會誤導或混淆消費者的消費。 根據第 3 條第(1)款,最終用戶必須了解有關出售、租賃、分期購買或向最終用戶提供的電力、其他形式的能源以及適用的其他基本資源的消耗資訊。 用戶透過遠端銷售的方式進行銷售,包括在互聯網上發布產品資訊表和產品標籤。 《消費者權利指令》第 台北的會計師 19 條也禁止商家向消費者收取高於商家使用特定支付方式的實際成本的費用。 這適用於與支付方式直接相關的所有費用,無論其如何呈現給消費者。 數位環境越來越以產生、收集和控制大量有關消費者的資料為特徵,這些資料可以與演算法和人工智慧的使用相結合,將這些資料轉換為可用於商業目的的資訊。 除此之外,這些數據可以提供對社會人口特徵(例如年齡、性別或財務狀況)和個人或心理特徵(例如興趣、偏好、心理概況和情緒)的有價值的見解。 這使得行銷人員能夠更了解消費者,包括他們的弱點。 商家使用不同的技術來增加平台上產品的正面評論數量,並減少負面評論的數量或重要性。
導致他們未能佔領澳洲市場的主要因素是缺乏對當地的洞察力、對市場細微差別的誤解以及他們的產品沒有充分適應當地口味。 謹慎進軍全球在地化領域為企業提供了進入充滿文化多樣性和多樣性的更廣闊市場的寶貴機會。 這種方法為與跨越不同地理位置、文化和消費者偏好的無限數量的潛在客戶建立聯繫鋪平了道路,從而將您的產品或服務的覆蓋範圍擴展到無限的維度。 如果不考慮每個市場的獨特方面,就無法應用「一刀切」的全球行銷方法。 透過 ConveyThis,您可以根據不同的市場客製化內容,從而為每個獨特的受眾量身定制您的訊息。 全球本土化的概念結合了全球化和本土化的原則,最早由日本經濟學家在 1980 年代末期提出。 這個概念一直是全球行銷策略的關鍵,而 ConveyThis 在克服語言障礙和幫助企業與國際受眾建立聯繫方面發揮關鍵作用。 是的,它提供電子郵件託管服務,允許您使用網域建立自訂電子郵件地址。 它提供 SSL 憑證和雙重認證作為標準功能,以保護您的網站和個人資料。 這可以確保所有用戶都能快速加載您的網站,無論他們位於何處。
合約的撤銷是根據 ZVPot 進行的,因此不適用於法人實體。 該指令違反了全國範圍內禁止有獎金銷售的禁令,該禁令的目的之一是保護消費者。 該指令的範圍很廣,包括旨在限制影響消費者的反競爭行為的國家立法。 根據第 6(1)(d) 會計事務所 條和第 7(4)(c) 條,費用和成本的列報和計算必須包括消費者產生的所有成本,例如代理或中介費用或透支成本,具體說明相關服務費用。 此外,費用和收費的列報和計算必須清楚反映特定的低利率和/或費用僅在有限的時間內有效。
該零售商在其網站上提出了有關環境友好的各種一般聲明,例如有關其企業社會責任計劃的聲明以及與某些產品系列相關的可持續發展標籤。 為了避免誤導消費者,貿易商必須確保產品主頁上的環境聲明涉及產品的實際環境影響,並與其他有關貿易商及其做法的更廣泛的聲明區分開來(316)。 給人的印像是,儘管 2012 登記公司 年倫敦奧運會和殘奧會的歐洲經濟區銷售國、歐洲經濟區表演國或兩者均已被歐洲自由貿易聯盟法院禁止,但其門票可以合法銷售。 與交易商分發和轉售門票有關的案件的裁決,被認為是不公平的商業行為(236)。 對於缺席者和場外簽訂的合同,經營者有義務提供有關行使撤銷權的條件、時限和程序的資訊。
這種解釋是合理的,因為《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與《不公平合約條款指令》第 6(1) 條不同——沒有規定合約後果。 此外,法院解釋說,《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特別是其第11 條,不包含與《不公平合約條款指令》第7(1) 條類似的要求,這些要求違反了不允許執行該申請的國家立法。 電子介面的預設設定對一般消費者的交易決策有重大影響。 商家不僅能夠影響消費者採取某些行動,還能夠為他們採取具體行動,例如使用預先勾選的方塊,包括對《消費者權利指令》第 台北的會計師 22 條禁止的附加服務收取費用。 此類做法也可能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以及資料保護和隱私規則 (367)。 在 Covid-19 大流行期間,有關健康聲明的錯誤訊息很常見。 不法商販宣傳並銷售聲稱可以預防或治療感染的口罩和洗手液等產品。
如果訂單處理過程中商品價格發生變化,服務提供者將通知客戶。 服務提供者將盡一切可能在每種情況下為客戶提供較低的價格或提供合適的解決方案,使雙方滿意。 客戶受一般條款和條件的約束,這些條款和條件自購買之時(自提交線上訂單起)生效。 在提交訂單之前,用戶始終會被告知商店的一般條款和條件,因此透過提交訂單,用戶確認自己了解並接受這些條款和條件。 國家立法允許僅在主管行政機關許可的情況下公佈最終銷售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消費者,而不僅僅是為了保護競爭對手和其他市場參與者。 即使消費者可以透過多種方式獲得獎品,甚至是免費的,這種做法也是被禁止的。 為了將商業通訊歸類為購買邀請,它不必包含實際的購買機會,也不必在產品附近展示並同時看起來是這樣的機會。 登記公司 該指令的全面協調性質與全面禁止連結優惠的國家法規相悖,即使此類國家法規提供了更高水準的消費者保護。 (426) 例如,大多數成員國禁止高利貸;在法國,禁止在沒有有關消費者財務狀況的支持文件的情況下宣傳貸款;在奧地利,禁止在未經銀行事先同意的情況下向未成年人發行銀行卡。 (360) 例如,國家廣告自律機構就與意見形成行銷相關的揭露的具體考慮因素和範例提供了額外的自律指導。 (207) 敘述部分 (14) 澄清「關於遺漏,本指令定義了消費者做出明智的交易決定所需的一定數量的關鍵資訊…」。
也明確指出,它必須出現在電子介面的特定部分中,可以從提供報價的頁面直接輕鬆地存取該部分。 關於資訊內容,平台必須提供決定產品排名的主要參數的「一般」信息,以及這些參數與其他參數相比的「相對重要性」。 最後,在 Kamenova 案中,該案涉及線上平台上的個人賣家,法院制定了確定某人是否為交易者的附加標準(請參閱第 2.2 節有關交易者概念的內容)。 登記公司 線上市場必須採取措施,確保消費者根據商家提供的資訊收到有關商家身分的充分資訊。 事實上,如果市場不提供有關實際交易者身分的信息,從而造成市場是實際交易者的印象,則市場可能要對交易者的義務負責。 國家法院認定食品價格比較服務是貿易商的網站,並用於比較廣告 (338)。 一家公司聲稱其「再製造產品」比「新產品」更環保。
在實踐中,線上中介服務提供者可以使用基於P2B規則向其業務用戶提供的更詳細的資訊來開發面向消費者的排名參數描述。 委員會發布了根據 P2B 法規對透明度進行排名的指南 (348)。 這些準則解決了許多問題,例如「關鍵參數」、「相對重點」和「直接和間接報酬」的概念,這些概念與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和消費者權利指令的排名透明度要求相關。 由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規定的專業謹慎義務,平台必須採取適當措施(無需承擔一般監控或事實調查義務),以使第三方貿易商能夠遵守歐盟消費者保護和行銷法律。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 條意味著消費者應該能夠相信貿易商所提出的環境聲明。 因此,為了不產生誤導,環境聲明必須真實,不得包含虛假訊息,並且必須以清晰、具體、準確和明確的方式呈現。 會計師事務所 一家電信業者在廣告看板上打出廣告稱,消費者只需 1 茲羅提即可獲得兩台平板電腦或一部手機和一台平板電腦。 不過,零售商並沒有明確告知消費者,為了享受這項優惠,他們必須簽署產品的24個月訂閱和36個月分期付款計劃。 消費者保護機構將此廣告歸類為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 (220) 第 6(1)(d) 條含義內的誤導性廣告。 國家法院認定,某貿易商以模糊、含糊和難以理解的方式向消費者告知其權利,違反了《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 條。 法院認為,該文本包含許多不適用於涉案合約的條款,並且提供政府法令全文並不構成使人們清楚、準確地了解有關撤銷合約權利的條件的資訊。 本案涉及的問題是,經銷商並未將最終價格標明為銷售價格,即在汽車廣告中單獨標明的包含強製附加費用的價格。
這些資訊必須易於找到(即不僅在一般條款和條件中),而且必須能夠直接且持續地存取。 關於“購買邀請”,《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4) 條認為某些資訊是“相關的”。 這意味著,如果情況不清楚,貿易商必須向消費者提供此資訊。 負責執行 UTP 指令的國家當局在與「雙重品質」相關的潛在誤導性執法實踐中進行的調查通常基於歐盟食品法要求的產品成分信息,包裝 (187)。 例如,在機動車輛貿易中,價格抵銷協定被視為標準做法。 經銷商購買消費者的二手車,消費者向經銷商購買另一輛車。 在這種情況下,商家的購買行為可以被視為消費者給予交易消費者方報酬的一部分。